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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合同签字瑕疵会有什么问题?格式条款的法律风险

2020年1月4日  青岛债务合同经济纠纷律师 http://www.qdzwlts.com/

  蒋春宁律师,青岛债务合同经济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山东国弘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法人代表合同签字瑕疵会有什么问题?

  合同的签署对于合同的效力有着重要的影响,在这一过程中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在民商事活动中十分常见。合同上的签字非同小可,还是;莫以盖章方便而为之,莫以签字麻烦而不为;的好,那么法人代表盖;人名章;签合同会有什么后果也就是法定代表人签字瑕疵带来的问题为您讲解,请看下文:


  一、首先厘清三个概念:法人、法人代表、法定代表人


  ;法人;即法律上拟制的人,是与自然人相对的一个概念,是具有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实质,是一定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最常见的法人如;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因此,大家常听到;这个单位的法人是某某;的说法是错误的。


  法人代表也可称为法人的授权代表,这个代表可以是A、也可以是B,他不是固定的,而是取决于法人的授权,这个授权可以一事一授权,也可以是一揽子事项的授权。这与法定代表人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


  《民法总则》第六十一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这就是说,作为法定代表人必须是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能够代表法人行使职权。法定代表人可以由厂长、经理担任,也可以由董事长、理事长担任,这主要看法律或章程如何规定。法定代表人代表企业法人的利益,按照法人的意志行使法人权利。法定代表人在企业内部负责组织和领导生产经营活动;对外代表企业,全权处理一切民事活动。法定代表人的权力,是由法人赋予的,法人对法定代表人的正常活动承担民事。但是代表人的行为超出法人授予的权利范围,法人就可能为其承担。


  二、合同仅有法人单位盖章,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字是否有效


  首先取决于合同当事人的约定,若当事人约定;合同自双方盖章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生效;,则两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方为有效;若当事人约定;合同经双方盖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字之日起生效;则仅加盖印章即具有法律效力;若当事人对此没有约定,同样仅加盖印章即为有效,此即;法无禁止即可为;,均是法人意志的体现。


  三、合同仅有法定代表人签字,没有其法人盖章是否有效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的名义在合同等文件上签字,但未加盖法人印章的情况下,除非当事人对此另有约定,否则应认定为合同有效,理由如下:


  首先,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其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


  其次,法定代表人是由法人的设立机关或股东会、董事会确定的。例如,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而这些人选实际上是由持有表决权优势的股东决定的。也就是说,法定代表人行为是法人单位实际控制人意志的体现,相应地,其行为后果也应由法人承担。


  再次,法定代表人的签字与法人单位的盖章无实质区别。因为,单位印章本身没有;手;、;脚;,也没有;意识;。盖章必须通过人来完成,那么,哪个;人;有权盖章呢显然非法定代表人莫属。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定代表人拿起笔签字,和拿起印章加盖是一样的。对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主编的《公司案件审判指导》一书中曾指出:公司的意思表示并非只能通过公司印鉴形式表征出来,法定代表人也不是只有凭印鉴才能行使代表权,并不能认为欠缺了印鉴,公司就无法做出意思表示。由于法定代表人本身即代表公司,在没有特别约定时,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即可视为公司的意思表示。


  最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1]第2期案例《中建材集团进出口公司诉北京大地恒通经贸有限公司、北京天元盛唐投资有限公司、天宝盛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江苏银大科技有限公司、四川宜宾俄欧工程发展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案》中的法院认为部分指出:由于担保的函件得到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的签字确认,故上诉人出具的《承诺书》有效成立。公司的行为能力及意思表示通过法定代表人以公司的名义所为的行为,是公司法人的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权利义务对公司法人具有约束力。


  四、法定代表人超越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决议对其权利限制,以法人的名义与相对人签订合同,或在对外出具的文件上签字是否有效


  该情况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依据《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如果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与相对人订立合同,相对人善意并且无过失的,该法定代表人的行为视为职务代理,其代表行为有效,所订立的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成立要件,可依法成立。但如果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超越权限的,则不能适用上述规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承担合同产生的法律后果,法定代表人自行承担合同。


  面对成百上千份合同时,法定代表人多以加盖;人名章;的方式完成签字,这也埋下了隐患:因目前名章在公安机关备案并没有强制性规定,实践中名章进行备案的情况也不普遍,不容易进行识别; 在没有条件核实法人印章真伪情况下若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待日后发现所盖印章系伪造时,无法证明是谁所加盖印章,进而无法明确该法人单位是否有。





格式条款的法律风险

  格式条款的法律风险有哪些实践中,如果格式条款存在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加重对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由此可见,格式条款容易存在无效的法律风险,下面由在本文整理介绍。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实务合同关系中多存在格式条款,如出卖方的销售合同条款、出租人的租赁合同条款等。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易被认定为无效。


  法律规定,如果格式条款存在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加重对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如果企业利用制定格式条款的优势而将条款制定的极其不公平,使相对方无法保护权益的,很容易被认定为无效条款。


  法律依据:《合同法》


  第39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第40条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加重对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41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