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15712721666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合同订立

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和行为类型 缔约过失之债,可以起诉吗

2019年12月31日  青岛债务合同经济纠纷律师 http://www.qdzwlts.com/

 蒋春宁律师,青岛债务合同经济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山东国弘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和行为类型

  核心内容:缔约过失的构成要件和行为类型有哪些缔约一方当事人有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时;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给对方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时等情况都是缔约过失的构成要件。本文由为您简单介绍缔约过失的构成要件和行为类型。


  一、构成要件


  缔约过失,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因自己的过失而致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应对信赖其合同为有效成立的相对人赔偿基于此项信赖而发生的损害。缔约过失既不同于违约,也有别于侵权,是一种独立的。


  由于缔约过失采取的是过错原则,所以其构成要件应当包括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这两个方面。具体来说,缔约过失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四个:


  缔约一方当事人有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在缔约阶段,当事人为缔结契约而接触协商之际,已由原来的普通关系进入到一种特殊的关系,双方均应依诚实信用原则互负一定的义务,一般称之为附随义务,即互相协助、互相照顾、互相告知、互相诚实等义务。若当事人违背了其所负有的附随义务,并破坏了缔约关系,就构成了缔约过失,才有可能承担。


  该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给对方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如果没有损失,就不会存在赔偿问题,而所谓信赖利益损失,指相对人因信赖合同会有效成立却由于合同最终不成立或无效而受到的利益损失,这种信赖利益必须是基于合理的信赖而产生的利益,即在缔约阶段因为一方的行为已使另一方足以相信合同能成立或生效。若从客观的事实中不能对合同的成立或生效产生信赖,即使已经支付了大量费用,这是因为缔约人自身判断失误造成的,不能视为信赖利益的损失。


  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一方缔约人在主观上必须存在过错。这里的过错既包括故意也包括过失。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只要在缔约阶段违反了附随义务,并对合同最终不能成立或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负有过错,就应当承担缔约过失。并且,的大小与过错的形式没有任何关系,这是因为缔约过失以造成他人信赖利益损失为承担的条件,其落脚点在于行为的最终结果,而非行为的本身。








缔约过失之债,可以起诉吗

  在我们的社会生活当中,对于所有的侵犯了自己合法权益的合同都应该留一个心眼。他有可能是属于缔约过失,接下来和请学习一下下面这一篇文章。缔约过失之债,可以起诉吗希望对你当前所面临的问题能够有所帮助。




  一、缔约过失之债,可以起诉吗

  可以。缔约过失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它是一种新型的制度,具有独特和鲜明的特点:只能产生于缔约过程之中;是对依诚实信用原则所负的先合同义务的违反;是造成他人信赖利益损失所负的损害赔偿;是一种弥补性的民事。


  二、缔约过失的法律特征主要有

  1、法定性。缔约过失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一种民事。只有当事人的行为符合合同法第42条、第43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并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才应依法承担缔约过失。


  2、相对性。缔约过失只能存在于缔约阶段,即合同订立的磋商阶段,而不能存在于其他阶段。同时,缔约过失也只能在缔约当事人之间产生。


  3、补偿性。缔约过失的补偿性,是指缔约过失旨在弥补或补偿缔约过失行为所造成的财产损害后果。我国合同法第42条,将损害赔偿作为缔约过失的救济方式,就是缔约过失补偿性的法律体现。缔约过失补偿性是民法意义上平等、等价原则的具体体现,也是市场交易关系在法律上的内在要求。


  三、行为类型

  依照我国《合同法》第42、43条规定,缔约过失行为主要有以下四种类型:


  第一种类型是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所谓;假借;就是根本没有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与对方进行谈判只是个借口,目的是损害订约对方当事人的利益。此处所说的;恶意;,是指假借磋商、谈判,而故意给对方造成损害的主观心理状态。恶意必须包括两个方面内容,一是行为人主观上并没有谈判意图,二是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给对方造成损害的目的和动机。恶意是此种缔约过失行为构成的最核心的要件。


  第二种类型是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此种情况属于缔约过程中的欺诈行为。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实施某种欺骗他人的行为,并使他人陷入错误而订立的合同。而且无论何种欺诈行为都具有两个共同的特点:欺诈方故意陈述虚假事实或隐瞒真实情况。欺诈方客观上实施了欺诈行为。《民通意见》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事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第三种类型是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所谓泄露是指将商业秘密透露给他人,包括在要求对方保密的条件下向特定人、少部分人透露商业秘密,以及向不正当的手段获取的,其披露当然是违背权利人的意思的。所谓不正当使用是指未经授权而使用该秘密或将该秘密转让给他人。如将商业秘密用于自己的生产经营,由自己直接利用商业秘密的使用价值的行为或状态,或非法允许他人使用。无论行为人是否因此而获取一定的利益,都有可能构成缔约过失。


  第四种类型是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也即包括除了前三种情形以外的违背先契约义务的行为。在缔约过程中常表现为,一方当事人未尽到通知、协助、告知、照顾和义务等义务而造成对方当事人人身或财产的损失的情形。


  通过学习了为大家带来的这篇文章,我们了解清楚了缔约过失之债,可以起诉吗这个问题的答案是什么。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是可以提起诉讼的。并且被害人还可以要求获得一定的赔偿。以上就是的总结,非常感谢您的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