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15712721666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合同订立

口头合同也该遵守

2018年4月1日  青岛债务合同经济纠纷律师 http://www.qdzwlts.com/
  李月平欲出售一套商品房,去报纸上刊登了一则广告。赵新光看到报纸广告后,与李月平取得了联系,经过多次协商,双方对房屋交易价格、交房时间、付款方式和付款时间达成了协议。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赵新光带着购房款找到李月平,要求和李月平按照谈好的协议去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但此时李月平却告知赵新光,房子已经卖给其他人了。赵新光为此感到非常气愤,要求李月平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李月平却以双方未签订书面房屋买卖合同为由,对赵新光的请求置之不理,双方发生纠纷,于是赵新光诉至法院,要求追究李月平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10万元。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李月平对双方曾经口头协商买卖房屋之事没有否认。但李月平认为,赵新光的违约请求不能成立,因为双方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并且双方在口头协商中还有一些细节问题没有达成一致,故买卖合同尚未成立,不存在房屋买卖关系。要求法院驳回原告赵新光的诉讼请求。而原告赵新光则认为,这是双方之间已约定好的买卖,存在着口头买卖合同关系,李月平将房屋卖给他人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自己由此造成的损失。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已就房屋交易价格、交付时间、付款方式和时间等合同主要条款达成了一致,因此双方之间存在着房屋买卖口头合同,合同自双方就主要条款协商一致时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