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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订立的主体

2017年9月26日  青岛债务合同经济纠纷律师 http://www.qdzwlts.com/
《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一下称《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同时《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也就是说当合同订立不当时,当事人的利益就会受到损害。而然合同订立又会有那些风险呢?订立时应当遵循基本原则、订立的主体、订立合同的形式、订立的方式、合同的条款、合同的生效条件、合同无效可撤销等等。订立合同时存在如此多的风险,本文就订立合同的主体上存在的风险加以探讨。
     任何合同的订立都离不开订立合同的主体,也就是订立合同主体存在是前提条件,当这个前提条件不适格时,合同就会存在风险,想要通过合同关系得到相应利益的愿望就会落空。这样的不适格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不具备订立合同的主体资格;二是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不具备相应的履行合同的能力。从《合同法》第二条可知,订立合同的主体有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一,订立合同的当事人是否具备订立合同的主体资格。何谓主体资格?《合同法》第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而企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与其经过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或相应法律规定法律文件(如营业执照、社团登记证等)确定的活动范围相一致,始于企业成立,终于企业消灭。在确定主体资格时就存在风险,例如,企业是独立的法人,还是法人的一个职能部门,又或是法人的下设的分支机构等?首先可以审查它的营业执照,若营业执照上明确标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那么它就是独立的法人企业;若只有“营业执照”的字样,那它可能只是法人的分支机构没有独立经济和法律责任;若没有营业执照,它可能只是法人的某个部门。对于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主体资格审查,可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其有无依法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等相关方面。     第二,订立合同的当事人是否具备相应的履行合同的能力。企业的履行能力主要从其资信能力上体现,而企业的资信能力主要由一下几个方面体现:1、企业注册资本的多少;2、企业银行信誉的状况;3、企业资金周转及负债的情况;4、企业的经营效益;5、企业职工的待遇;6、企业的生产规模等。      进行考察时,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把握实际状况不可谓表面现象所迷惑。不然可能当事人根本没有相应的履约能力,只是假借订立合同意图谋求非法利益,非但没有获利,反而损失惨重。    第三,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在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范围内的行为有效,超出民事行为能力范围而实施的合同行为为效力待定行为。     第四,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包括合同的订立);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包括合同的订立)。
     合同主体与签约主体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合同主体是实际承担合同权利义务的民事主体,而签约主体是实际签署合同的人,可能是代理人或者代表人。

 企业法人作为法律拟制的人,其意思表示必须通过法人机关的特定自然人来行使,法人机关中的特定自然人基于职务对外所为的民事行为,应为代表行为,适用代表责任。我国法律规定了法定代表人制度,除此之外企业其他人员对外签订合同,必须具有授权委托。如果授权有缺陷导致合同无效,将给企业带来法律风险,即使是长期合作的业务员,由于是否离职很难查证,因此企业仍然应当坚持审查其是否具有合法的授权,在实践中因业务员离职后仍以原企业名义对外订立合同的案例纠纷屡见不鲜。
 希望大家重视上述问题,规避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