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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2017年4月17日  青岛债务合同经济纠纷律师 http://www.qdzwlts.com/
  《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
  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要区分为两种情形,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因为合同法颁行于民法通则之后,所以合同法实际上是以特殊法的形式修改了民法通则的规定
  合同法的规定相对于民法通则而言更加人性化、科学化,且在实践中的操作性非常好。
  乘人之危行为的构成不应强调被乘危人(受害人)的意思表示要素,乘人之危行为中,受害人的主 观心理状态只是限定此类行为范围的一个标准,并不强调其行为是否存在意思表示瑕疵或欠缺。 乘人之危与显失公平一样均强调行为结果的公平性,但前者同时强调乘危行为人主观上“因势利 用”的不法性。从《民法通则》到《合同法》,乘人之危行为经历了从绝对无效向相对无效的转变.
  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这里的乘人之危根据《最高院民通意见》第70条的规定,乘人之危是一方当事人乘对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行为。
  2. 认定乘人之危应从根据上述规定,具体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
  (1) 一方处于急迫需要或紧急危难之境;(我认为在您所述案件中,a可以认定为处于急迫需要)
  (2) 对方明知其处于急迫需要或紧急危难之境,而迫使其作出违背真实意思的表示。(此案中,需有证据表明b明知a处于急需手术费的情形)
  (3) 一方实际作出了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即a的确同意了b的要求,由此可见,a的同意正是认定乘人之危所必需的条件,你不用因此而担心标准很模糊)
  (4) 一方因为接受对方乘人之危的行为而蒙受了重大不利。(此案中,a将房卖于b的价格如果是正常市价的话,可能得不到支持,必须是a因其卖房行为,而遭受了重大损失的情况下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