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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随义务与其他义务的区别 浅谈合同中的附随义务

2020年1月6日  青岛债务合同经济纠纷律师 http://www.qdzwlts.com/

  蒋春宁律师,青岛债务合同经济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山东国弘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附随义务与其他义务的区别

债之关系的核心在于给付,给付具有不同的意义和功能。除给付义务外,债之关系上尚有先合同义务、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后合同义务及不真正义务。附随义务的真正含义需与其相近的概念中比较,方得获知。 与给付义务的区别 给付义务分为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所



  债之关系的核心在于给付,给付具有不同的意义和功能。除给付义务外,债之关系上尚有先合同义务、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后合同义务及不真正义务。附随义务的真正含义需与其相近的概念中比较,方得获知。


   与给付义务的区别


  给付义务分为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所谓主给付义务是指债之关系上固有、必备,并用以决定债之关系类型的基本义务。例如,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应交付其物及移转其所有权之义务,买受人应支付价金之义务,均属主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是不具有独立的意义,仅具有补助主给付义务义务的功能,其存在目的,不在于决定合同的类型,而在于确保债权人的利益能够获得最大的满足的义务。


  附随义务与主给付义务的区别有三:


  、主给付义务自始确定,并决定合同类型。附随义务则是随着合同关系的发展而不断形成的。它在任何合同关系中均可发生,不受特定合同类型的限制。


  主给付义务构成双务合同的对待给付,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前,得拒绝自己的给付,附随义务原则上不属于对待给付,不能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


  不履行给付义务,债权人得解除合同。


  反之,不履行附随义务,债权人原则上不得解除合同,但可就其所受损害,依不完全履行的规定请求损害赔偿。当然,有些合同上的义务,究竟属于给付义务还是附随义务尚有争论。


合同法中的附随义务


  附随义务与从给付义务存在争论,德国通说认为,应以可否独立以诉请求履行为判断标准加以区别。可以独立以诉请求的义务为从给付义务。有人称之为独立的附随义务。不得独立以诉请求的义务而附随义务,有人称这为不独立的附随义务。如 ,甲卖车给乙 ,甲交付车辆并办理 过户手续为主给付义务 ,提交必要文件为从给付义务 ,告之该车 的特殊危险性为附随义务。但有时判断某 义务为从给付义务或附随义务并不容易 , 如 ,出卖人对物品的使用说明是从给付义务 还是附随义务 ,货物需方受领货物是从给付义务还是附随义务就存在争论。一般认为 前例义务人所负义务为附随义务 ,后例为从给付义务。


  附随义务与先合同、后合同义务的区别


  《合同法》第42、43条规定了先合同义务,第92条规定了后合同义务,第60条规定了合同履行过程的附随义务,法条的详细规定为准确区分三者,提供了条件。虽然先合同义务、后合同义务和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皆派生于诚实信用原则 ,抽象出合同缔结、履行、消灭三个阶段当事人始终应当照顾、保护相对方人身、财产利益 的共性 ,但是三者之间的差异仍很明显。


  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 ,义务的功能不同。


  先合同义务、后合同义务的功能主要在于保护相对人的人身财产上的利益。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除了承担这一功能 ,还具有辅 助实现债权人的给付利益的功能。


  第二 ,义务违反后的类型不同。


  违反先合同义务 ,承担缔约过失 ,该已成为不同于侵权、也区别于违约的一种独立。违反后合同义务 , 与违反合同义务后果相同 ,当事人依据合同法原则 ,承担债务不履行的。《合同法》第107条的对;合同义务;违反而承担违约的规定,亦适用于对合同履行中附随义务的违反,所以对附随义务的违反承担的性质应为违约。


  附随义务与不真正义务


  所谓不真正合同义务是指合同相对人虽不得请求义务人履行 ,义务人违反也不会发生损害赔偿 ,而仅使负担此义务者遭受权利减损或丧失后果的义务 ,理论上也称 间接义务。《合同法》上为受害人规定的不 真正义务主要就是减轻损害的义务 ,简称减损义务。减损义务所指的损害是指受害人自己的损害 ,对这种义务的违反不得让义务人赔偿他人损害 ,而是使其自负损害 ,与一般法定义务违反的后果颇不相同 ,所以才称 为;不真正义务;。


  如《合同法》第 119 条 , 第 1 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 ,对方应当 : 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 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 ,不得就扩大的损失 要求赔偿。;


  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附随义务是向对方所承担的义务,违反该义务应向对方承担;而不真正义务并非是向对方承担的义务,违反该义务亦不会产生向对方担责的情况,只是自我遭受不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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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合同中的附随义务

  我国《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形成并产生附随义务的理论基础是诚实信用原则。...



  我国《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形成并产生附随义务的理论基础是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在日常生活中被奉为民法的最高原则,有;帝王条款;之称。诚实信用原则起源于古罗马法,主要是为了平衡当事人的利益,维护法的公平正义精神,当合同所约定的内容不能通过合同解释的方法加以明确时,法官应依诚信原则,对合同义务予以扩张,以补充合同内容,使合同当事人的合同利益和人身、财产安全得到周全保护。


  诚实信用原则是附随义务的理论基础,而附随义务又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领域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从我国《合同法》第60条之规定可以看出,附随义务具有三个方面的内容,即我们通常所说的通知义务、协助义务与保密义务:


  一是积极履行通知义务,通知义务是指债务人负有对有关债权人利益的事项的及时通告并使其知晓的义务。通知义务又称为告知义务。通知义务要求市场主体在日常经济交往中,互相配合,互通信息,互相告知,共同推动合同的履行,最终使合同目的得以全面实现。


  二是积极履行协助义务,协助义务是指合同当事人为全面实现合同目的,应该互相为对方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提供最大限度内的照顾和便利。这往往要求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积极履行协助义务,促使合同及时成立并生效。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客观地考虑到对方的实际情况,在考虑自己的同时,积极地为对方着想,实现对方的正当愿望,使合同能够顺利、适当地履行。在双方合同关系终止后,当事人应当积极合作,协助对方处理好与合同相关的后续事务。


  三是积极履行保密义务,保密义务主要是指当事人一方对于知晓的对方的商业秘密或要求保密的信息、事项不得向双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泄露。对于一方或双方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保密义务从性质上来说是一种消极义务,只要负有保密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作为,即不通过积极的行动去泄露和不正当使用,就不会违反该项义务。


  现实生活中,一方或双方违反附随义务的情况还很多,给相对方造成了损害,导致了相对方的物质损失。违反附随义务要承担相应的。笔者认为违反附随义务承担的应理解为合同。只要有违约附随义务行为存在,当事人即就应当承担违约,而不考虑其主观是否有过错,附随义务的理论基础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债务人不履行给付义务时,债权人可以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但如果是债务人不履行附随义务时,原则上债权人只能就所受的损害来请求赔偿损失。


  我国法律对附随义务的内容、形式、归责原则等方面规定不详细、模糊,且日常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以及各级法院对附随义务的认定也无统一标准,出现很大差别,附随义务并没有起到其应有的作用,附随义务应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从立法上不断对其进行完善,使其发挥更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