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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违约责任的免除问题

2017年11月28日  青岛债务合同经济纠纷律师 http://www.qdzwlts.com/
  我委托一运输公司帮忙去外地运输一批货物,可是在途中因为发生洪灾把货物给弄湿了一大半,直接损失上万元,我认为运输公司违约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可是运输公司却以不可抗力为由可以免除责任。请问运输公司所说的违约责任的免除是否合理?
  律师解答:
  违约责任的免除,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出现法定的或约定的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免责事由而导致合同不能履行、迟延履行,债务人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的免除是违约责任制度的一项主要内容,是违约责任的一项具体适用制度。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既包括法定的免责事由,主要是不可抗力,也包括当事人约定的免责事由,即免责条款。
  法定免责事由——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主要有自然灾害、社会异常事件和政府行为三大类。
  自然灾害是指独立于人们意志以外发生的事件,它是人类的预见力和防范力在合乎情理的条件下所不能及的,或至少是防止或避免不了的。具体包括地震、海啸、海浪、洪水、蝗灾、风暴、冰雹、沙尘暴、火山爆发、山体滑坡、雪崩、泥石流等。对自然灾害作为不可抗力,各国立法不尽一致。我国立法认为自然灾害是典型的不可抗力现象。但是并非一切自然灾害都能作为不可抗而成为免责理由,一些轻微的、并未给当事人履行合同造成重大影响的自然灾害,不构成不可抗力。
  社会异常事件,既不是自然灾害,亦非政府行为,而是社会中团体政治行为引致的事件,如战争、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等。对合同当事人来说,这些事件既不能预见,也不能避免、克服,因此,应当作为不可抗力法定免责事由。
  政府行为是指在订立合同以后,政府当局颁布新的法律、政策和行政措施而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如订立合同后,政府出于对外执行反倾销措施或其他贸易报复的需要而实行封锁禁运等,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当事人即可由此免责。
  如果真是发生了洪水,那么应该是属于不可抗力,这个责任是应该免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