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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方式是哪些 合同履行的保全措施包括哪些

2020年1月6日  青岛债务合同经济纠纷律师 http://www.qdzwlts.com/

 蒋春宁律师,青岛债务合同经济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山东国弘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方式是哪些

  核心内容: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方式是哪些以径行方式行使代位权,以诉讼方式行使代位权。以诉讼方式行使代位权,是为了防止债权人滥用代位权而任意处分债务人的权利,保证所获利益能在各债权人之间合理分配。接下来为您详细介绍。


  我国《合同法》第73条创设了债权人代位权制度,这一制度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从而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


  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方式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必须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若以债务人名义行使,就不存在代位问题,而属于代理制度的调整范围,这也是债权人代位权不同于一般代理制度之处。我国《合同法》第73条第1款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总之,债权人在向第三人行使原属债务人的权利时,虽得向第三人表明债务人的姓名以及代位行使的意旨,但仍应以自己的名义行使。


  一般民事权利通常可通过两种方式行使,即直接向义务人主张的行径方式和采取司法救济的诉讼方式,一般民事权利均可通过两种方式行使,即直接向义务人主张和以诉讼方式主张,前者比较温和、普通,属自力救济的法律手段,适用于大多数主张权利的情况下;后者则相对激烈,是权利行使的最迫切的表现形式,属司法救济手段,往往于前者使用无法达到目的的情况下使用。一般来说,人们习惯于只有在自立救济无法达到目的的情况下才倾向于司法救济的使用。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方式,在立法上自然也分为两种:


  1、以径行方式行使代位权


  该立法的主要依据在于,债权人的代位权不同于债权人的撤销权,债权人系代位行使债务人现有的权利,因其是;本来事态的重申;,对于债务人及第三人影响不大,故此法律对其行使方式加以限制。同时,这种直接行使的方式便于操作、减少诉讼,符合诉讼经济原则。从立法上来看,以日本为代表的传统民法规定代位权同其它大多数民事权利一样,可以通过诉讼和径行两种方式行使。我国台湾地区采取诉讼方式和径行方式并举,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不以裁判上之行使为必要,在裁判外也可以行使。


  2、以诉讼方式行使代位权


  该立法的主要依据在于,为了防止债权人滥用代位权而任意处分债务人的权利,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在行使过程中争议的产生,保证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获利益能在各债权人之间合理分配,故此应该设立严格的法律程序,规定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方式行使。从立法上来看,法国、意大利和我国都采用了此观点。








合同履行的保全措施包括哪些

  当合同一方担心对方不当履行合同,而给自己的合同权益带来危害时,允许其采取合同履行的保全措施。合同履行的保全措施包括了代位权和撤销权两种。下面为你详细介绍合同履行的保全措施。






  一、合同履行保全措施中的行使代位权


  它是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代位权的要件:需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债权,倘若债务人没有对外的债权,就无所谓代位权;需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债务人应当收取债务,且能够收取,而不收取;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债权,已害及债权人的债权;债务人已陷于迟延履行。


  对于代位权的行使,只要具备代位权的条件,债权人即可行使债务人的权利,以自己的名义请求第三人向债务人清偿债务,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对第三人、债务人和债权人本人都会产生法律效力。


  二、合同履行保全措施中的行使撤销权


  当债务人的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债权的时候,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其行为,根据《合同法》及《合同法解释二》的有关条文,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的情形有:


  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


  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权或者放弃债权担保,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债务人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债务人、第三人的行为被撤销的,其行为自始无效。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以上就是关于合同履行保全措施的相关介绍,包括了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大家鼎力合同后发现不对劲的一定要善于运用这两个合同履行保全措施。还有其他关于合同履行保全措施的问题,可以在网站上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