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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效力如何?合同保全之代位权

2020年1月4日  青岛债务合同经济纠纷律师 http://www.qdzwlts.com/

 蒋春宁律师,青岛债务合同经济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山东国弘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效力如何?

  核心内容:债权人代位权是一种对债权人债权的进行救济的制度,一般是债权人通过诉讼的方式向债务人的债务人行使。因此债权人代位权的效力就会既涉及到债务人,又涉及到债务人的债务人。究竟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效力如何呢以下是具体介绍。


  1、对于债务人的效力


  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债务人对其债权的处分权因代位权的行使而受到限制。


  2、对次债务人的效力


  次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处于被告的诉讼地位,可以向债权人主张自己对债务人的一切抗辩。


  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


  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3、对债权人的效力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3条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债权人只能在本人债权额内提起代位权诉讼,也不得超出债务人权利的范围。


  经审理确认代位权成立并经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





合同保全之代位权

  核心内容: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以下由编辑为你介绍合同保全中的代位权。


  一、概念


  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


  二、内容


  1.代位权行使的。


  结合《合同法》及《合同法解释》的规定,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务人的懈怠行为必须是债务人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代位权的行使条件中虽然没有明确债权人的债权是否到期,但是根据《合同法解释》的规定,债权人在主张代位权时,要求债权人的债权已经到期。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所谓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2.代位权诉讼中的主体及管辖。


  根据《合同法解释》,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是原告,次债务人是被告,债务人为诉讼上的第三人。因此在代位权诉讼中,如果债权人胜诉的,由次债务人承担诉讼费用,且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其他必要费用则由债务人承担。代位权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代位权行使的法律效果。


  根据《合同法解释》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从此规定来看,债权人的债权就代位权行使的结果有优先受偿权利。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延伸阅读:


  什么是合同的保全


  合同的保全是合同的一般担保,是指为了保护一般债权人不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受损害,允许债权人干预债务人处分自己财产行为的法律制度。合同保全主要有代位权与。其中代位权是针对债务人消极不行使自己债权的行为,撤销权则是针对债务人积极侵害债权人债权实现的行为。两者或者为了实现债务人的财产,或是恢复债务人的财产,从而确保债权人债权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