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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履行有什么特点 先履行抗辩权案例

2020年1月2日  青岛债务合同经济纠纷律师 http://www.qdzwlts.com/

  蒋春宁律师,青岛债务合同经济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山东国弘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实际履行有什么特点

  核心内容: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当事人要履行合同义务。而实际履行就是一种补救方式,当一方违反合同后继续履行合同。实际履行有什么特点与违约金、损害赔偿和定金一起用,违约后的补救方式等等,为您详细介绍。




  实际履行是指:在一方违反合同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其依据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的补救方式。


  实际履行的特点:


  1、实际履行是一种违约后的补救方式。


  2、实际履行的基本内容是,要求违约方继续依据合同规定作出履行。


  3、实际履行可以与违约金、损害赔偿和定金并用,但不能与解除合同的方式并用。


  实际履行包括当事人之间互相要求对方按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或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实际履行。


  1、德国法


  德国法认为,实际履行是对不履行合同的一种主要救济方法。但实际上在德国提起实际履行之诉的情况是很少的。在多数情况下,当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时,债权人一般都是要求损害赔偿或者解除合同。








先履行抗辩权案例

  核心内容:从先履行抗辩权案例里面,B公司收到总价百分之三十的合同款后开始排产,而A公司认为排产期确定后告知B公司,所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法院审理认为A公司行使先履行抗辩权不成立。接下来为您详细介绍案例。




  2010年7月2日,北海A物业有限公司与广西南宁B电梯销售有限公司签订了《电梯设备销售合同》,约定:1、A公司向B公司购买电梯两台;2、付款条件:A公司应当在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B公司支付L1#电梯设备合同总价的30%款项及L2#电梯设备合同总价的5%款项,两项合计99900元作为合同排产款,结算时排产款转为合同货款,B公司将在收到此款项后向C电梯有限公司开始先排产L1#电梯;3、A公司根据工程进展,在L2#电梯开始排产前十日内向B公司支付L2#电梯设备合同价25%的款项即72000元。B公司将在收到此笔款项后向C电梯公司排产L2#电梯。如遇A公司付款延迟,则B公司交货相应顺延;5、B公司收到相当于每台排产设备总价百分之三十的合同款后,开始排产;6、违约和赔偿:①合同经双方盖章签字后立即生效,B公司单方解除本合同的,应向对方赔偿相当于本合同总价30%的违约金。如A公司单方面解除合同,则不得要求B公司退还所付合同款项,如B公司单方面解除合同,则双倍返还A公司所付定金并退回A公司已付款项;②除不可抗力原因外,如果A公司未能按本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则A公司应向B公司支付逾期违约金,其支付方法是:每延误一周,违约金为延误部分金额的0.2%,此项违约金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额的10%;如果逾期付款超过10周,则B公司有权视A公司为单方面解除合同。


  合同签订后,A公司截至2010年10月11日向B公司付款合计为299400元,其中为L1#电梯的全款即285000元,L2#电梯款14400元。至今A公司没有全部支付L2#电梯设备款,B公司也没有为A公司安装L2#电梯。B公司于2013年7月23日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解除双方之间签订的合同;2、A公司已经支付的L2#电梯款14400元归B公司所有;3、A公司支付B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86400元。原告起诉时,被告A公司已另行购买安装了L2#号电梯。


  被告A公司辩称:L2#电梯余款须待排产期确定后,A公司才有继续支付的义务;B公司一直未向A公司通知L2#电梯排产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