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债务合同经济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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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
合同法后履行抗辩权
2018年1月2日
青岛债务合同经济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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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后履行抗辩权
《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文章来源:
青岛债务合同经济纠纷律师
律师:
蒋春宁
[青岛]
山东国弘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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