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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债权人原因致使履行困难的处理

2017年10月3日  青岛债务合同经济纠纷律师 http://www.qdzwlts.com/
合同法:因债权人原因致使履行困难的处理
  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属于因债权人原因致使履行困难的情形。债权人分立、合并使原债权人的主体资格发生变化,债权人分立、合并后的组织因此成为合同的当事人,概括地继受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如果债权人未向债务人通知该变化,则可能导致债务人不知应向何人履行债务情形的发生,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在债权人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的情况下也是如此。需要注意的是,即使债权人未将上述发生变化的情况通知债务人,但是债务人对此已经知晓,则不能视为因债权人原因致使履行困难的情形。
  合同的履行往往需要债权人的协助,债务人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应予受领。如果因为债权人的原因致使合同履行发生困难,债权人应负受领迟延的责任。除此之外,为了更好的保护债务人的利益,使其脱离合同的拘束,《合同法》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需要注意的是,债务人可以在这两种方式之间进行选择,但不论选择何种方式,均不负迟延履行的责任,并且不承担标的物在迟延受领期间的毁损、灭失的风险,债务人对标的物只需负与保管自己的物一般的注意义务。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0315]
  第七十条 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